甘肃香泉林场案:民企被错定“国有”,谁在阻挠纠错?
河北有迁西,甘肃有定西。
2024年年初,河北省迁西县老干部马树山因举报当地领导干部被逮捕、起诉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检专门派出院领导前往河北指导案件办理;会同河北省检察机关,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指令迁西县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对马树山依法撤回起诉,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针对该案,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指出:此案教训深刻,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防止此类案件发生。我们的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必须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检察机关履职办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出现没有犯罪事实予以逮捕、起诉的案件。
然而,在甘肃定西,一起个人独资企业被错定为“国有”、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却使呼应中央号召造万亩公益林的老干部万乾文被逮捕、起诉、判刑。多年来,万乾文一路申诉,却一路遭阻挠。在这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秘密?
呼应中央号召,在水源涵养区苦造万亩公益林
桂林山水甲天下,定西穷苦甲天下。定西穷,穷在生态恶化;定西苦,苦在干旱缺水。香泉林场所在区域是定西市、区唯一饮用水的水源地,是黄河水系的重要源头和水源涵养区。20世纪80年代,香泉水源地被列入甘肃省国家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成为饮用水水源地重点保护区。
然而,多年来,由于人为因素,香泉水源地的生态被破坏而恶化,地下水被超量开采,再加上过度放牧,导致地下水位急剧下降。20世纪90年代,定西曾出现过两次百年不遇的大旱,致使国家和人民经济损失巨大。定西市区50多万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及近邻乡村农业用水,都面临巨大危机。
当时,定西市县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近期,搞“121”工程,解决人畜生活用水;远期,建设安定区南部水源涵养林,提升水位。为此,建议政府加大投入,加快南部乡镇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林业建设的力度。但是,年年提,年年无果。一时之间,这道关乎定西国计民生的难题,似乎无人能解。
(万泉林场的小苗已长成大树)
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发布,《决定》指出:“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2011年5月,老万被调往定西市林业局,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随即,他带领有关科室,全面调研全市林业工作。经过调研,他发现,定西全市存在一个共性问题:树种单一,到处小柏树。对香泉水源涵养区重点排查时,发现植被稀少,荒山依旧,土地撂荒严重,区域居住人口少,但造林育苗,却条件独特,气候适应。只要敢干、苦干,定能让香泉香起来。
受中央《决定》的鼓舞,老万带头动员亲戚承包荒山,和张成一起创办定西市香泉林场,他自己也成为林场的隐名股东。随后四年间,香泉林场苦心经营,营造公益林1.3万亩,植树100多万株,林地管护、封山育林3.6万亩。
一切,都向着林香泉涌的美好方向发展,但老万没想到,风暴将至。
纳入国有林场序列管理,享受政策性补贴
香泉林场是经工商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成,老万是隐名股东。香泉林场成立前,经过安定区香泉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定西市林业局也将成立申请呈报甘肃省林业厅并获批。成立后,林场在安定区司法公证处公证两次。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该有的政府性文件,香泉林场全部都有。
2011年,根据《甘肃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定西市林业局将《申请将定西市香泉林场纳入全省国有林场序列管理报告》(定林发〔2011〕104号)呈报甘肃省林业厅。随后,甘肃省林业厅做出《关于定西市香泉林场纳入全省国有林场序列管理的批复》(甘林场〔2012〕57号):根据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和《甘肃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甘林造字〔2003〕199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将定西市香泉林场纳入全省国有林场序列管理;二、香泉林场的隶属关系、经营范围不得随意改变,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的,必须按照国有林场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省厅审批。
而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第四条规定:“企业性质的营林单位或者国有林场控股的股份制林场,林场权属清楚,四至界限分明,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纳入国有林场序列管理。”如上所述,甘肃省林业厅根据这条规定,将香泉林场“纳入全省国有林场序列管理”。该规定只是将香泉林场纳入“国有林场管理序列”,并不是改变其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性质,将其变成“国有林场”。然而,这却为香泉林场被定西检察院错误定性成“国有林场”埋下伏笔,老万命运的反向齿轮由此启动。
(红红火火的香泉林场如今已是瓦砾遍地)
将香泉林场纳入甘肃全省国有林场序列管理,既是国家和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所支持的,也是为了更好地管理林场,使林场能享受国家的政策支持。
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开展2012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了“谁造补谁原则”,造林主体的人工造林和更新,经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补贴;明确了“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等造林主体意愿,对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造林主体,经检查验收合格,兑现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公开原则”则规定,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造林面积、造林地点、树种以及质量要求等情况。
《意见》还明确了补贴对象:使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农民、林业合作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
根据该《意见》,香泉林场享受到了政策性补贴。2012年、2013年,甘肃省林业厅下达香泉林场水源涵养区天然公益林保护工程子项目10个,总资金359.7万元,都是中央财政投资。其中:公益林建设6个,投资283万元;国有林场扶贫2个,投资60万元,用于道路、护林房、水井等;森林抚育补贴1个,投资11.6万元。林业专项补助5万元,用于森林防火。这359.7万元中,林场已拨277万元,未拨83万元(财政),实际使用207万元,账面余额70万元。
可是,钱来了,祸也来了。
民企被错定国有林场,涉罪金额却不核实调查
2014年8月24日,老万被监视居住。9月5日,定西检察院以老万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提请甘肃省检察院批捕。经过调查,甘肃省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罪名不成立,不予批捕,决定释放”。9月19日,万乾文在释放通知书上签字。但老万没想到的是,9月19日释放当天,他再次被监视居住。
据老万讲,反贪局没查出问题后,反渎局又开始调查。这次,终于查出了“问题”:张成任法人的个人独资企业香泉林场,被定性为“国有林场”,老万被定为场长。定他为场长的依据,是“定林党发[2013]7 号中共定西市林业局党组关于万乾文同志兼任香泉林场场长的通知等证明:……2013 年 10 月万乾文兼任香泉林场场长”。然而,定西市林业局时任局长、党组书记杨永宁,时任办公室主任王志勇、办公室工作人员王文学等,均出具说明称,该文件系伪造。
香泉林场的实际情况是,根据《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香泉林场不符合国有林场的设立、管理、经营等条件;在机构人员方面均没有市编办相关的批文等;省、市林业部门没有投入相应资金;当地政府机关没有设立香泉林场为国有林场的具体行政行为。定西市编办更是明确答复代理律师:“定西市香泉林场成立,未经市编办批准,未使用事业编制,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尽管如此,定西检察院还是以“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家利益”为由,认定香泉林场存在145万元“不合理支出”,老万作为“场长”,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再次提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捕。
(老万出事后,香泉林场因无人管理而荒废)
随后,未等侦查终结和审判,在定西市召开的三级领导干部会上,作为涉嫌“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的典型,此案被公开宣讲。此时,甘肃省检察院还没批捕老万。此后,第一次提请批捕时被认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案件,在没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又被认为构成此罪,万乾文被批捕。老万说,甘肃省检察院被人“哭诉”公关,而“哭诉”的理由就是已经做了公开宣讲,不批捕下不了台阶,有关领导无脸面在定西工作。
2014年11月5日,经指定管辖后,案件被移送漳县检察院。11月11日,漳县检察院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15年1月6日,原案被重送漳县检察院。1月29日漳县检察院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月15日,原案第三次被送漳县检察院。据老万讲,期间,有关领导赴漳县检察院复查案件,共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公诉。
然而,隐秘之手又一次出现。在案件被三次退回、三次移送后,最终还是提起公诉。这实际上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一审被判有罪后,老万随即提出上诉。定西中院久拖不判,其中可能又有隐秘。但最终,隐秘之手再次发挥作用,案件被维持原判。2016年9月,万乾文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结果被驳回,背后还可能藏有隐秘之手。
三级法院审理,一个核心定罪问题却始终没解决,那就是145万元“不合理支出”是否真实存在,又是否真给国家造成损失。据《刑法》规定,认定滥用职权罪的必要条件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老万提供的证据证明,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非但没有遭受损失,香泉林场的实际经济价值和生态效益,反而成倍高于国家投入的专项资金数额。
有证据表明,老万实际投入使用的资金全部是合理支出,四年来建设林场支出的各项公用经费是林场自筹资金,并非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原审法院认定145万余元为“不合理支出”并因此认定罪名,却未明确说明“不合理”之处,既没有释明香泉林场建设合理支出的明细、不合理支出的数额来源的构成,哪一项违反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又提不出不合理支出的证据,且不告知认定损失的理由,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更直接说明了这一点。公诉人对老万及其代理律师提供证据质证时说:“我们对林场现有的情况是自己估计的,应当进行评估,确实我们不是专业人员,是估计的。”这明显违反《刑法》关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即对定罪的每一个事实都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自然,对被判有罪,老万万分不服。
多年申诉冤情,却一路遭遇隐秘权力阻挠纠错
老万不服,一路告到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此前的2018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等单位的11位法学专家论证本案,一致认为老万的行为没有滥用职权,判其滥用职权罪属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重大错误。
2021年4月,老万第5次向最高法第六巡回法庭递交申诉状。这回,他仿佛看到了冤案昭雪的希望,接待法官向他了解了两个多小时。随后,根据法官建议,让他找省检出具审查意见,然后再找六巡。老万找到省检后,省检要求市检出具意见。在信访中,他被口头告知市检做出五项确认,包括确认香泉林场属民营林场、个人独资企业等。
五项确认,让老万觉得,这足以制成一粒定心丸。然而,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些口头确认结果,并没有出现在审查意见中。于是,老万的希望,在多年申诉之后,又一次破灭了。
从2014年8月到2024年10月,在申诉冤情的路上,老万已经走了10年。这一路走下来,他越发感觉到,自己的多年冤案之所以一路坎坷,主要是因为一路遭遇隐秘权力的阻挠甚至阻击:民企被错定为国有林场,却拒不改错,一错再错,无人纠错;涉罪金额巨大,先是拒不核实调查,再是调查后拒不据实出具意见,即使面对的是最高法;三次退回、三次移送,即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明显违反《刑法》,也依然拒不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非要判人有罪;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非但没有遭受损失,香泉林场的实际经济价值和生态效益,反而成倍高于国家投入的专项资金数额,林场负责人却依然被判有罪……
(10年申冤路,香泉林场默默见证了历史与现实)
显然,隐秘之手阻挠甚至阻击老万冤案昭雪的目的,就是不想让他们自己下不了台,因为现在他们都已经走出定西,走上了更高的前台。一旦万乾文冤案昭雪,他们自然会被责任追究,这不仅会让他们没脸面,还会从更高的前台上跌落,从此跌入命运的深渊。既然他们自己不想下地狱,那就当然要让万乾文这样的蒙冤者下地狱,让蒙冤者终其一生,都承受被蒙冤的地狱般折磨。
最高法原副院长江必新曾指出:“绝不能单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公共利益为由,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诉求于不顾,损害其合法权益,置人于死地。”现在,10年申冤路走下来,老万感觉自己越来越被置于死地,就连被扣押的70万元资金,至今依然不返还,林场账户也依然不解封。尽管,这种不返还扣押资金、不解封账户的做法,已严重违法。2020年7月,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重点解决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2024年10月,老万准备第6次向最高法第六巡回法庭递交申诉状。他说,现在国家的法治形势好了,纠错冤错案件的文件连续出台,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的政策连续公布,自己应该能看到希望的春天了。
迁西案已成法治示范,定西案会拨乱反正,再成法治典范吗?
10年后,老万在关注,记者也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沈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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